2017年12月25日,县农科局彭海军副局长带领科技股全体人员到砚山工业园区宣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申报及补助情况。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补助标准
(一)基础补助标准: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4%计算补助经费。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1亿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4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3%计算补助经费。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亿元(含)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310万元补助,超出1亿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计算补助经费。
(二)增量补助标准:按照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长额的5%计算。无增长额的,则无增量补助。
二、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 新技术 、 新产品 、 新工艺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 基础 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 的 150%摊销。因2017年研发费扣除标准为75%,要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享受,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能享受50%。且要取得证书到大厅备案,依据国科发政[2017]115文件执行。
以座谈的方式对砚山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触光电有限公司等14家电子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科技投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研发等情况,并针对企业在科技创新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科技需求,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对我县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给予肯定,并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切实增强企业发展后劲。